輕忽路口閃光燈號誌,若肇事責任大不同
最近許多交通事件,都跟閃紅燈與閃黃燈有關。
遇到十字路口有閃紅燈與閃黃燈時,到底要如何禮讓行駛呢?
依據『交通設施設置原則』第224條第三項:特種閃光號誌設於交岔路口者,其設置方式與行車管制號誌同。幹道應設置閃光黃燈,支道應設置閃光紅燈。設於易肇事路段中者,宜於將近之處設置閃光黃燈。
閃光黃燈:表示警告,車輛應減速接近,注意安全,小心通過。
閃光紅燈:表示「停車再開」,車輛應減速接近,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,讓幹道車先行後,認為安全時,方得續行。
而行駛至交岔路口時,幹道車之路權優先於支道車。
所以下次遇到十字路口閃紅燈與閃黃燈的狀況下,支道車要停車後再開,禮讓幹道車先通行;而幹道車也要減速慢行,小心通過唷!行車互相禮讓,大家都能平安到達目的地唷!
離峰時段為了減少車輛停等時間,許多號誌會改為閃光運作,尤其深夜時段有較多號誌改採閃光運作,駕駛人行經路口若號誌為閃燈運作時,皆須減速慢行並注意左右來車,遵守相關規定行止,以共同維護交通安全。
肇事責任大不同
雖然都是閃燈,但閃紅燈和閃黃燈意義大不同,甚至影響肇事責任。
警方表示,閃紅燈號誌設在支道,意味需「停」、「讓」,閃黃燈則為主要幹道,擁有主要路權,用意在提醒駕駛人「減速」。
若行駛於閃紅燈路徑上的車輛未依規定停讓,閃黃燈路徑上的車輛若未依規定減速,雙方都有肇事責任,但閃紅燈路徑上的車輛責任較大,一般來說,會依比例分擔,歸屬上是六四分或七三分。
政府會在有一定肇事率路口設置燈號,若無則會以警告標誌顯示。不論有無紅綠燈號誌,用路人行經路口都必須減速慢行,是交通基本常識,也是不變的準則。
資料來源
交通知識庫:http://www.tkbtaiwan.org/viewtopic.php?t=719
植根法律網:http://www.rootlaw.com.tw/LawArticle.aspx?LawID=A040110050001900-10606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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