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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速公路應保持安全距離,若逼車遭舉發,違者開罰3000-60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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勿跟前車太近,最高可罰6000元!

日前高速公路上,有一起「與前車未保持安全距離」的裁決,一名男子行駛高速公路遭警方舉發,該男提出申訴說是前車超車才導致安全距離不足,不過法院檢視錄影採證畫面,並無前車切入狀況,且若有前車超車切入,應在反應時間足夠下,保持安全距離,因此判決敗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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車輛行駛高速公路或是快速道路的行車安全距離,小型車為車速除以2、大型車為車速減20公里。圖/新北交通局提供

國道保持安全距離,至少與前車30公尺。

以小型車車速60公里為例,安全距離應為30公尺;內側道車速110公里,則安全距離應保持55公尺。而大型車車速60公里、安全距離為40公尺,車速為100公里,安全距離為80公尺。(一台車約5公尺,以汽車作比例尺約保持6-10台車的距離。)

根據警政署的國道交通事故統計資料,108年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以「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」占29.50%最多,許多用路人未保持安全車距,致意外發生時緊急煞車而撞上前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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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」規定,圖/新北交通局提供

新北交通裁決處表示,國道警方會利用測速錄影設備,配合路面行車距離辨識標線,取締未保持安全車距的車輛,提醒用路人行車應保持安全距離,避免受罰並增加肇事風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