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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交通新制】6/1上路!惡意逼車、蛇行、競技、噪音車,危險駕駛延長扣牌6個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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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險駕駛者,6/1起加重罰則!

交通部將於6月1日起正式實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,針對汽車駕駛人違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,以及「蛇行」、「嚴重超速」、「惡意逼(擋)車」、「在道路上競駛(技)」等危險駕駛行為,將祭出加重罰則的處分,此次交通新制,主要是配合行政院已核定執行的日程,交通部配合完成修正子法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」、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」,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重點如下:。

相關法令:「道路交通處理處罰條例§18-1§43



.車輛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者

第43條: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之處罰,除原處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外,新增一年內再度違反者,併處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及吊扣該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之加重處罰。

拆除消音器造成噪音,若一年內再犯者便會吊扣駕照與車輛牌照。



.危險駕駛(逼車、蛇行、競技)

第43條中,有該條第一項、第三項所列「蛇行」、「嚴重超速」、「惡意逼(擋)車」、「在道路上競駛(技)」等危險駕駛行為,除處罰鍰外,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。

危險駕駛行為,吊扣汽車牌照期限由3個月延長至6個月。

延伸閱讀:《超速罰單罰多少?秒懂省道/高速公路罰款》



.大車未裝設行車視野輔助

第18條之1:新增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,處汽車所有人12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;行車視野補助系統無法正常運作,未於行車前改善,仍繼續行車者,處汽車所有人6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罰鍰,並均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。

「大客車、大貨車」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者,處汽車所有人新台幣1萬2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。

在第18條之1所提到的未依規定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,對象是針對107年1月1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、大貨車及109年9月4日起新登檢領照總重量逾3500公斤至5000公斤且全長6公尺以下之小貨車,定期檢驗時應裝設合於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,106年12月31日以前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、大貨車應裝設符合規定之行車視野輔助系統,避免轉彎或視線死角所可能造成的危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