個人代步工具有規定,用路大不同|行動輔具、滑板、電動滑板車
近年來大眾運輸興盛,許多通勤族、行人開始使用不同個人代步工具,例如滑板、電動滑板車、電動獨輪車等,一方面能滿足便利性,又可以成為路上的焦點,不過使用這些工具時,也必須留意路權的規範,在正確的道路上使用,確保安全且不受罰哦~
本集來告訴大家,多元的個人代步工具有不同規定,除了要有了正確的使用觀念,以及用路區域,最重要的還是在使用這些代步工具時,能夠有把握的安全操作。
除了以上個人代步工具,還有電動自行車、電動輔助自行車,也是常見的輕便代步工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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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人&行動輔具
使用工具:行人、輪椅、電動代步車
用路範圍:人行道、封閉區域
行人走在人行道,是用路人根深蒂固的觀念,不過除了行人之外,長輩們常用的行動輔具(輪椅、電動代步車),也視為行人路權哦!
根據交通部指出。市售的合格醫療用電動代步車,最高時速10公里,速度緩慢,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視其為「行人輔具」,須遵守行人交通規則。另外不得違規改裝,影響動力系統等,違者一樣受罰。
行人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,或無正當理由,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,處新台幣500元罰鍰。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§ 78
運動休閒工具
使用工具:滑板、滑板車、直排輪
用路範圍:建議「封閉區域」使用(河濱公園、私人土地…)
根據警政署89年9月2日(89)署交警字第178476號函釋公告:「滑板車」為運動休閒工具,於道路上使用滑板車、直排輪、滑板足以阻礙交通之行為,得依規定處罰,因此,滑板、滑板車、直排輪等運動休閒工具,只能在河濱公園這類封閉區域使用,不得行駛於車道、人行道上。
不過依照縣市區域不同,也會有不同的規定,根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說明,開罰的依據係依照「動力來源」與「是否影響交通安全」為基準,若是採用「人力」的方式驅動,依照「行人優先」以及「不妨害他人安全」的前提,可視為行人路權,與行人有同等規範。
因此不同縣市的規定,可能也會有所差異,最大的原則還是不要影響到交通安全,基本上警察機關也不太會刻意刁難,最安全的作法,還是在封閉區域(河濱公園、私人土地、運動場等)比較安全,也可以玩得盡興。
行人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、追逐、嬉遊或坐、臥、蹲、立,足以阻礙交通,處新台幣500元罰鍰。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§ 78
電動代步工具
使用工具:電動滑板、電動雙輪車、電動獨輪車
用路範圍:限「封閉區域」使用(河濱公園、私人土地…)
隨著電動代步商品的出現,目前法規已將此類型,歸類為「個人行動器具」,屬於慢車的一種。主要指設計承載一人,以電力為主,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之自平衡或立式器具。
不過因尚未核定施行日期,所以相關的電動滑板車、電動雙輪車、電動獨輪車都還不能正式上路,僅能在封閉區域,例如河濱公園、私人土地等使用。
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、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,禁止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,違者處新台幣1200-3600元罰鍰。
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§ 32-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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